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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篇企业,这个申报别忘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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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是贯彻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永恒主线。

用人单位承担着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您是否清楚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本篇告诉您如何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律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制定。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拒不申报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人单位完成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工作后,登录“浙江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即可。

申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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