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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学术性官司”应请专家任陪审员


西安交大6教授举报长江学者学术造假事件余波未平,被举报的长江学者李连生、束鹏程又把这6位恩师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8月1日,该案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二度开庭。两小时庭审后,法官最终提出疑问:是否学术造假,究竟能由哪个权威部门裁定?(8月1日《中国青年报》)两桩互为因果的事件,前者是学术裁判,后者是司法诉讼,从广义上讲,都可算作“学术官司”。但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目前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窘境。正如本案法官坦承的那样,对这类学术官司,国内缺乏可以认定学术成果真伪的权威性、专业性机构,而司法部门又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往往导致官司审不下去、审不明白。在欧美国家,学术纠纷也时有发生,但扯皮现象却并不多见。一般而言,如果不涉及司法层面,仅限于学术争论的范畴,则纠纷一般会提交相关学科和专业的专家委员会仲裁、处理;倘已提交司法处理,则法庭会遴选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加入陪审团。在英美的海洋法系国家,陪审团会直接作出“是否学术造假”的仲裁,并呈交法庭,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国情不同,欧美的一套做法未必都能照搬,但其处理学术官司的原则———让懂行者参与进来,却值得借鉴。倘是学术争论范畴的“官司”,像西安交大6教授举报长江学者学术造假事件,有关方面可以参考部分专家的建议,组织一场有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能动学院学位委员会、相关专业全部教师、全体研究生参加的“辩论会议”,让双方面对面澄清事实。相信在众多行内人士的旁听下,真相必然越辩越明。当然,从长远而言,建立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仲裁委员会势在必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制度健全之前,法官对这类学术官司就束手无策。事实上,在法官等司法人员缺乏相应学科知识、无法判断是非真伪的情况下,法庭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遴选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为人民陪审员,为法官的审理、判决提供科学层面的“保驾护航”。尽管中国属大陆法系,陪审团不可能如海洋法系国家那样举足轻重,但在许多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好的地方,不少情节较轻的案件因“懂行”的陪审员积极参与,而令审理、判决更有“底气”,更有依据。既然审判经济案件可以找财会人员做陪审员,审判农村案件会找村委会干部,那么,涉及学术、高科技等专业性问题的案件,让懂行的专家当人民陪审员,就再顺理成章不过。还应指出,在6教授举报长江学者学术造假这一事件中,建议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也积极介入,发挥作用。毕竟,治理学术腐败需要靠三种力量:一是道德力量,即研究人员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加强自律;二是行*力量,即教育行*管理部门通过设立学风监督组织,加强对学术腐败的治理;第三种就是法律力量,即通过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法制,给学术行为不端者以法律的惩处。治理学术腐败,要道德、行*、法律三管齐下,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就本案而言,尽快让懂行的权威专家有效参与进来,是能够审下去、审公平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推而广之,对专业性的学术性官司的审理,也都应该以此为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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